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0-01-04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招生办,各有关招生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意见,并制定《贵州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艺术类专业考试是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要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的领导下扎实做好招生考试各环节工作。省招生考试中心要按照教育部艺术招生考试的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好全省艺术招生考试工作,要切实做好组织管理、督导检查、协调保障等工作。艺术专业考试考点院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成立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及院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各考点院校要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科学制定专业考试实施方案、合理设计考试流程、制定考试应急预案,强化考试管理,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加强对专业考试过程的监督。

  二、加强艺术专业考点考场的建设。今年我省艺术专业考试分设三个考点,即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民族学院。贵州大学考点承办全省舞蹈专业统考、贵州财经学院音乐学专业考试和本校的表演、音乐学、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的专业考试;贵州师范大学考点承办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全省师范类音乐和本校的播音与主持艺术的专业考试;贵州民族学院考点承办本校的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表演(空中乘务方向)、广播电视编导的专业考试。各承办考点的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点考场,要加强硬件设施的投入,考点考场要备好视频录像及监控等设备。要加强考点考场的人文化建设,为考生营造和谐公平的考试环境。

  三、加强评卷教师(考官)队伍建设。要在全省本科院校范围内选聘思想品德好,业务素质高的教师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要建立艺术类各专业评卷教师(考官)库,从评卷教师(考官)库中抽取评卷教师(考官)。美术、舞蹈、音乐、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试要统一选聘教师,增强评分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各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招生范围、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省外高校须于2010年1月31日前向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提供由主管部门核准的本校招生简章,省内各高校招生简章须经省教育厅核准,于2010年1月5日前报省招生考试中心。

  五、全省各级招生办要认真组织和实施好报名、考生报考类别确认、专业合格证发放工作,要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考生报考数据,要做好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六、加强和规范省外院校在我省设点组织专业考试的审查和监督,要维护我省考生的利益。省外院校拟在我省设点开展艺术专业考试工作,须向我省招生考试中心提交专业考试考点设置申请报告、考试实施方案及经当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书面承诺2010年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我省设置专业考试考点,并接受贵州省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

  七、严肃考风考纪,大力开展诚信考试教育。对招生考试中发生的考试舞弊、弄虚作假考生及工作人员,要按教育部18号令严肃查处,对中介诈骗招生行为要严厉打击。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六不准”纪律规定(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各招生院校各考点各级招生办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艺术招生考试的健康秩序和良好信誉,确保我省艺术招生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 贵州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工作实施办法

     2.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34号)

     3. 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8所参照院校名单

(来源: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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