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工作“八公开”制度

作者: 时间:2012-06-15

一、招生政策公开,即公开以《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为代表的一批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文件;公布各招生高等学校的全称、校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招生人数、学费标准、文凭发放等内容。

二、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即要公布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高校名单;公布具有报考资格的考生名单、享有有关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和外省学生迁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的名单;公布有关高校招收的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考生的录取名单。

三、招生计划公开,即要公开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本、专科(含高职)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公布院校招生章程。

四、招生信息录取结果公开,即要公开录取时间安排、程序、方法,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生源分布情况,各高等学校的录取人数及录取的最高分和最低分。省内各高校公布本校分专业录取人数及最高分和最低分。要公布省招生办、省内各高等学校查询录取结果的方法和渠道。

五、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即要公布省内各地招生监察机构的举报电话,公布各高等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

六、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即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发生的招生重大违规事件要及时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予以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七、招生收费公开,即要公开招生工作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批准单位、批准文号、收费监督电话等。

八、招生纪律公开,即要公开招生工作“六不准”纪律:不准违反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参与、协助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物;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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