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委关于确认大中专学生学籍档案民族成份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3-10-12

为了进一步完善、规范我省公民民族成份管理,严格民族成份变更工作,根据《贵州省民委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委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确定和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黔族发﹝2013﹞26号)要求,现就学生学籍档案民族成份确认,作出如下规定:

一、提交材料

(一)学生本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在同一户口簿且户主为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学生本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在同一户口簿但户主不是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

1.父母或继(养)父母及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父母或继(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和复印件;

3.申请变更人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

4.如学生本人出生证明缺失的,由父母或继(养)父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亲子女关系证明,并分别提供能够反映申请变更人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早期人事档案材料复印件,在该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三)如学生本人的父母或继(养)父母已故且已注销户口的,出示和提供:

1.由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到办理户口注销的派出所核实,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申请变更人的父母或继(养)父母户籍档案材料复印件,在该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2.父母或继(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和复印件;

3.申请变更人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

4.如学生本人出生证明缺失的,由父母或继(养)父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亲子女关系证明,并分别提供能够反映申请变更人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早期人事档案材料复印件,在该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5、学生学籍档案中民族成份与父母一方民族成份不相符的档案信息内容页复印件,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三)填写贵州省大中专学生确认学籍档案民族成份申请表(省民委统一提供申请表模版)。

二、办理程序

1、学生(或委托人)持以上资料到省民委政法处审核确认,开具《贵州省民委关于公民民族成份确认证明书》。

2、学校凭《贵州省民委关于公民民族成份确认证明书》变更学生学籍档案民族成份。

省民委政法处联系咨询电话:0851-6828874。

 

附:贵州省大中专学生确认学籍档案民族成份申请表【点击下载

 

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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