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4-16

各市(州)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卫计委、残疾人联合会、招生考试机构,贵安新区招生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卫计局、招生考试机构,各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卫计局、残疾人联合会、招生考试机构,仁怀市、威宁县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卫计局、残疾人联合会、招生考试机构: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公布的体检意见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要求,为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高考考生体检工作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考核学生的重要内容,是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之一。我省招生体检工作,由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卫计委(局)组织实施。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主动协调当地卫生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从确保高校人才选拔质量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体检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体检工作的管理、组织与协调,完善制度,确保体检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格落实体检工作责任制。全省招生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人民医院具体承担。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做好统筹协调,明确招生考试机构与卫计委(局)的工作职责,招生考试机构要与体检医院签订责任书。体检医院要安排好体检场所,维护好体检秩序,体检场所要张贴《体检医生及工作人员守则》和《考生体检须知》,体检医院要建立残疾考生体检绿色通道,为残疾考生提供便利。

三、严格体检医师条件。体检医师要由业务水平高、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具备医师资格、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医务人员担任。主检医师应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担任。体检医院要对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检业务培训,严格实行未培训者和培训不合格者都不得上岗的制度。

四、严格体检工作程序。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体检医师要认真逐项检查考生身体状况,主检医师要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残疾、“专业受限”和“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要按规定填报相关表格,并附上相应的客观检查资料。考生体格检查表一律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准确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涂改、不漏项,并签名或盖章,所有的盖章和签章必须使用蓝色印沉、蓝色印章。

五、体检时间。2019年2月25日—3月15日,体检工作于3月25日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与各相关体检医院协商后统筹安排。

六、结论告知。体检时,体检医院工作人员要检查体检表中所有项目是否都有相应结论,确认无漏检、漏填项目后,及时告知考生体检情况,同时体检医院将体检表和相关资料报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备案。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招生考试机构应制定体检结论告知相关中学和考生的方案,及时将体检结果告知考生。

七、严格体检复查程序。考生对体检意见如有疑义,应在获得体检意见5日内向县级招生办提出复查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县级人民医院安排复查;若考生获得复查结论后还有疑义,应在5日内向市(州)级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州)级人民医院进行复核;若考生获得复核结论后依然有疑义,应在5日内向省招生考试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招生考试院批准同意后,方可在贵州省人民医院进行终检,并做出终检裁定。未在指定医院进行的体检复查、复核和终检一律无效。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须于2019年4月10日前将申请复查考生的最终体检结论上报我院,逾期不再受理。凡申请复查的考生,其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复查结果为准。

八、严肃工作纪律。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要加强对高考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合对参与体检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体检工作顺利进行、体检结果真实、准确。参加体检工作的全体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公正无私做好体检工作,不得发生漏检、体检意见书写错误和遗失体检表等行为,严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九、提供人文关怀。确因体检工作需要,残疾考生参加招生体检,可以自带1名陪护或手语翻译人员。

附件: 1.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

2.考生体检须知

贵州省招生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月17日



附件1

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

一、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思想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公正无私。

二、认真学习、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杨测有关何题的通知》和《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面》,做到所检项目不偏宽,不偏严,体检意见真实,准确。

三、体检时态度和蔼、认真细致。

四、自觉维护体检场所良好秩序和环境卫生,制止与体检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进入体检场所。

五、认真填写体格检查表中应填项目,认真填写考生体检登记册,字迹工整、准确,不涂改,不漏项,保持体检表整洁。所检项目必须签名或盖章,严防体检表及有关体检资料丢失。

六、不涂改体检项目;不出具虚假证明、虚假资料:不私自为考生体检;不违背体检要求,擅自做出体检结论。

附件2

考生体检须知

一、考生要认真核实体格检查表个人信息,条行码编号与书写的报名号须一致。

二、考生必须在体检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体检场所,在指定的地点安静休息,等候受检。考生要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纪律,不得在体检场所打闹、喧哗,乱扔杂物,要保持体检场所的清洁和安静。

三、考生要与体检医生认真配合,如实回答医生提出的问题。并按体检项目要求,接受检查。眼科检查时,不得配戴隐形眼镜。

四、考生若在体检中有疑问,应直接向带队老师反映,不得做出任何影响体检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在体检未结束前,不得擅自离开体检场所。

六、考生应如实填写既往病史。

七、考生不得涂改体检项目、意见;不得私换体检表;不得请他人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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