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实施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主管招生的学校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系主任组成。其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总体规划与部署,领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招生工作,对学校的招生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二)审议决定上报各省级招生管理机构的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指导招生办公室开展工作,召开招生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出决策;
(四)加强学校招生工作的纪律和廉政建设。
第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在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具体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并推进该工程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会同教务、后勤、计财等职能部门和各教学系,编制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根据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拟定学校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和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负责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的策划组织,编制招生宣传资料,建立健全招生宣传网络,负责招生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六)负责各种招生资料、表格、用品的准备工作,负责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等相关资料的印制;
(七)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拟订录取中关于招生计划总规模和省际间招生计划的重大调整方案,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做好招生经费预算的报批及管理工作;
(八)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会同有关处室及各系做好迎新工作;
(九)做好招生数据的统计分析、招生工作总结,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十)负责处理与招生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切实维护好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 依据教育部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编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文件精神,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计划的编制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稳步协调的原则,把提高生源质量和优化专业结构作为招生计划编报的主要依据和工作目标;
(二)坚持以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毕业生就业情况与优化生源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总计划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坚持规范程序、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管理机构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和要求,利用统一的信息标准及来源计划院校专用软件编制学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贵州省教育厅。按照各省级招生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核对分专业计划及说明。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的确定
第八条 招生工作人员的选定
(一)招生录取人员从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熟悉招生工作业务,具备较好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能自始至终参加招生录取工作的学校在册的管理干部、辅导员、专任教师及相关人员中选定;
(二)各系根据名额及相关要求,提出招生录取人员推荐名单报学校招生办公室;
(三)招生办公室根据各系上报的推荐名单,经审核后报学校领导批准确定;
(四)招生录取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招生录取前,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录取工作人员学习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办法等,进行党纪、政纪和法纪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录取人员进行网上录取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录取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九条 招生录取人员的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招生录取原则。不得利用招生之便谋取私利;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顾全大局,尊重、服从和配合学校的安排和调配。进出录取场所必须佩带《录取工作证》,不得将《录取工作证》转借他人,或将非录取人员带入录取场所;
(三)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敢于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群众监督;
(四)做好招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未经同意,严禁使用个人自带的移动储存设备在录取专用计算机上进行系统操作、下载或做与录取无关的事情。未经批准,不准公开考生电子信息,不准随意外传有关考生录取信息,不得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消息;
(五)录取人员进入录取场后,一律不得吸烟、大声喧哗、打闹;注意防火、防水、防盗。爱护录取场所的公共财物,保持录取场所的整洁、安静;
(六)招生录取采取回避制度。凡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学校在册人员,不能作为招生录取人员。
第五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级招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下进行,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学校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实行志愿优先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安顺学院的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平行志愿和调剂志愿的考生。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艺术、体育等专业类别的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机构确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报考英语专业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口语考试。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外语语种一律为英语。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往届毕业生与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少数民族考生,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考生的体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由各级招生管理机构和学校,通过招生网站将有关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学生入学条件进行认真复查,对不符合入学条件或发现报考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招生录取场所的管理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专用计算机房是网上远程录取的关键场所,也是储存重要数据和对考生进行录检的工作场所。在招生录取期间,招生录取现场实行全封闭管理,除视察招生录取工作的上级领导、学校招生工作人员、有关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其他无关人员,未经同意,一律不准擅自进入招生录取场所。对录取人员及其他招生工作人员实行佩带录取专用证件出入录取现场,不佩证者一律不得入场。
第十八条 学校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负责招生录取现场的出入管理和值班工作,值班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职尽责。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人员进入录取场所应主动关闭通讯工具,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录取场所通讯设备。原则上当天有招生任务的工作人员才能进入录取机房,以维护良好的招生工作秩序。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在录取现场不接待任何来访。录取工作期间,严禁学校师生、学生、学生家长到录取现场,以免影响招生录取工作。不得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并发布未确定信息,以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第二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爱护录取场所的计算机、网络设备,不得随意拆卸、搬动,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和卸载任何无关程序。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设置和更改各类密码。
第二十二条 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委和社会的监督,录取现场不受理直接上访。学校各级领导和教职员工要自觉遵守招生录取工作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对故意扰乱招生现场秩序、干扰录取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录取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录取工作流程和要求
(一)学校登陆招生网站
学校招生办公室接收各省级招生管理机构提供的用户名、初始密码和联系方式。通过各省级招生管理机构网页了解录取工作日程安排、招生计划。招生办公室指派专人妥善保管用户名、初始密码和联系方式。
(二)查询计划、调整计划
招生工作人员根据各省级招生管理机构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招生服务器,查阅学校招生计划情况;如计划有误或需调整,应与相关省级招生管理机构计划管理组联系,及时更正计划。
(三)下载考生电子档案
招生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各省级招生管理机构提供的登陆方式及时登陆录取网站下载考生电子档案。
(四)阅档和退档
招生工作人员应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下载考生电子档案的审阅。由录取组和纪检检查组集体研究确定录、退考生名单。在向生源省招生管理机构上载或上报退档考生名单前,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审批、招生监察办公室复核后,方可履行退档手续。
(五)录取
学校预录取数与招生计划数相符后,可将预录取考生通过录取系统上载,各省级招生主管机构录检员审核确定后,打印录取名册并及时正确无误地邮寄新生入学通知书。新生纸质档案根据有关省招生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招生经费
第二十四条 招生经费由招生办公室按年度负责预算并报批后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招生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坚决维护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未参加岗前培训的一律不得参加录取工作。
第二十六条 按照依法治招、规范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按照学校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组织录取工作,坚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示制度,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招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或索要考生及其家长的礼金、礼品,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录取的宴请和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录取工作的检查、执行监察工作力度
(一)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录取过程中如出现重大问题不能妥善处理,造成工作损失的,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严格执行教育部提出的“八公开、六不准、四禁止”的规定。
建立和完善以“八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信息录取结果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招生收费公开;招生纪律公开。
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和“四禁止”。“六不准”即不准违反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参与、协助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物品等;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四禁止”即严禁高校避开省级招办违规录取考生;严禁高校通过虚假宣传、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严禁高校通过社会中介或中学教师自行组织生源;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三)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对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须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收费标准随招生计划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
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