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通高校招生加分照顾考生资格审查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6-09

黔招委(2015)8号

各市(州)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民宗委、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台办、综治办、外侨办、体育(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科协,各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民宗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局、综治办,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 号)精神,深化“阳光招生”,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 号)和《贵州省调整和规范地方性高考加分政策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选拔人才和维护社会公平,严格控制加分项目,规范审查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从紧从严完善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切实维护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二、组织管理

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审查、谁负责”原则,由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台办、省综治办、省侨办、省体育局、省科协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考生加分照顾资格审查工作。市(州)、县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及市(州)、县级相关行业部门具体实施审查工作。省招生监察办终审后,经公示无疑义的考生给予加分照顾。

三、工作职责

要切实落实考生加分照顾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负总责,各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学校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对不认真履职、失职、渎职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分照顾项目及分值

(一)全国性加分项目及分值

1. 烈士子女,总分加 10 分。

2.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总分加 10分。

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总分加 10 分。

4.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总分加 20 分。

5. 少数民族考生。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少数民族考生,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少数民族考生,安顺市西秀区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 10 分;其他县(市、区、特区)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 20 分。

6.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总分加 5 分。2015 年 1 月1 日之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 6 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 6 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省招生委员会对二级运动员按教育部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测试。

(2)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二)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及分值

1. 在贵州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考生,参加全国高考并报考省内高校时总分加 10 分。

2. 被贵州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参加全国高考并报考省内高校时总分加 10 分;被贵州省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参加全国高考并报考省内高校时总分加 5 分。

上述两项地方性加分项目将根据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政策要求,由省人民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三)同等条件优先录取项目

1.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3. 高中阶段获地级以上表彰的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4. 体育、艺术类特长生。

五、申报及审查流程

申报加分照顾的考生,要认真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加分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考生资格审查表),并按申报的项目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应届高中毕业生申报材料由学校审查统一报送当地县级招生办,往届高中毕业生由本人在其高考报名地县级招生办申报。

(一)烈士子女考生,要出具革命烈士证明书及单位证明。

县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报送市(州)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经市(州)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二)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要出具县级以上公证机关亲属关系公证书、考生父(母)亲所在工作单位或社区证明、考生国外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考生与父(母)亲的户口簿复印件。县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报送市(州)侨办审查确认并报送省侨办,经省侨办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三)台湾省籍考生,要出具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县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报送市(州)台办审查确认并报送省台办,经省台办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要出具退役士兵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县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报送市(州)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经市(州)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五)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要出具退役军人证、荣誉证书。县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报送市(州)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经市(州)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六)少数民族考生,要出具本人、父(母)亲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经县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会同当地民族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考生及父(母)亲的民族成份审查确认报送市(州)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经市(州)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七)高中应届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 6 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 6名的考生,要出具比赛秩序册、原始成绩单、获奖证书原件。县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报送市(州)体育局审查确认并报送省体育局,经省体育局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八)高中应届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等八个体育项目之一的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要出具比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登记)表、运动员等级证书原件。县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报送市(州)体育局审查确认并报送省体育局,经省体育局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同时,考生要通过省招生委员会组织测试并被认定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

(九)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考生,要出具参赛名册、获奖证书原件。县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报送市(州)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经市(州)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十)在我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和二女结扎户考生,要出具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结扎证明。县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报送县卫生计生局,县卫生计生局审查确认,报送市(州)卫生计生部门审查确认并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十一)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考生,要出具见义勇为获奖证书、先进事迹材料及单位证明。县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报送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确认,报送市(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确认并报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确认后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十二)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录取政策照顾的考生,县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将考生名单(光盘)报送市(州)招生办、招生监察办,经市(州)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审查确认后将考生名单(光盘)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六、上报材料要求

(一)各审查单位、中学主要负责人在考生资格审查表上签字盖章,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二)各相关单位要做好考生申报材料的登记、汇总、编号、造册和存档工作。复印件材料须注明“原件已审”,并由审查人签字盖章。

(三)上报程序要规范,移交手续要完善,交接双方均要签字确认。

(四)高考报名结束后两个月内,各市(州)招生办、招生监察办、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审查确认的考生名单(含身份证号码)及光盘、考生资格审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七、信息公示

(一)公示信息

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班级、高考报名号、加分照顾项目、审查结论。

(二)公示时间及责任单位

1. 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2. 责任单位:考生所在中学,县(市、区、特区)、市(州)

招生考试机构,省招生考试院分别负责公示。

(三)公示要求

1. 各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学校要明确一名责任人负责公示工作,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详实、准确、及时公示考生资格。

2. 对符合加分照顾条件的考生,要在省招生考试院网站、市(州)教育部门网站公示,考生所在中学、县(市、区、特区)招生办按加分项目、考生班级分类进行公示。

3. 公示期间,要畅通举报和申诉渠道,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投寄地址。

4.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学校要及时将公示时间和网址通知考生,确保考生知晓公示信息。

5. 各级招生监察办对加分照顾考生资格信息公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报送省招生监察办。

八、违规违纪处理

(一)考生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加分资格的,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为不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等,使其获得加分资格的,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办法自 2015 年全省高考报名时执行,原《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及公示办法》( 黔招委〔2011〕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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