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籍管理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学生的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顺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转入新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或对应年级无原就读专业的;
(五)根据就业形势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学校认为确实有必要调整少量学生专业的;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录取总分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线的(在拟转入专业领域有较突出专长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
(二)当年我校未在学生生源省份招生的拟转专业学生,其高考总分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总分平均分以下的;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如专升本、预科直升本科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入学时间超过两学期的;
(八)学生在停学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九)在读期间受到严重警告或其以上处分的;
(十)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学生转专业应通过原专业第一学期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本科学生成绩平均绩点应达到2分以上(百分制70分以上)、专科学生各门课程平均分在70分以上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一)每年4月,需转专业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按相关条件及要求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全面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教务处。
(二)每年5月,教务处会同学生处、招就处对所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按相关条件及要求审核后,并通知拟转入专业学院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专业综合知识”考核及面试(需6名以上专业教师参加),拟转入专业学院将考核结果及考核方案交教务处。
(三)每年6月,教务处、拟转入专业学院按照拟转入专业该年级现有学生数的5%择优录取(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优先录取)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将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向全校公布。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的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考核内容:以专业综合知识为主不少于三门课程。特殊专业可由各专业学院根据自身专业特点确定考核内容。
(二)考核方式:笔试与面试相结合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学籍管理
(一)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完全部课程。如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教育教学环节)与转入专业课程(教育教学环节)相近,经转入专业学院认定可作为成绩与学分记载。
(二)学生转专业,根据对其专业综合知识考核成绩决定转入对应年级或下一年级。对新专业第一学年未修的课程(教育教学环节)必须在转入专业的第一学年内修完并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按重修处理。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并执行公示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